3 基本规定 ============== .. raw:: html
3.0.1 港口设施维护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、检测评定、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。
3.0.2 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功能、标准和要求使用。
3.0.3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类别(状态)应分为一类(好)、二类(较好)、三类(较差)、四类(差)和五类(危险)。
3.0.4 码头系靠船和防护等附属设施的技术类别(状态)应分为二类(较好)和四类(差)。
3.0.5 港口设施应根据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维护。
3.0.6 港口设施维护可分为保养、小修、中修和大修。一、二类设施应以保养和小修为主;三类设施应进行中修;四类设施应进行中修或大修;五类设施应进行大修,或经检测评定后报废、拆除。
3.0.7 偶然事故造成的设施局部较大损坏,应进行现场调查、检测评定,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理。
3.0.8 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港口主要设施,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评估。检测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执行。
3.0.9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港口主要设施,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,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。
3.0.10 评定为无修复价值的港口主要设施应申请报废。
3.0.11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、检测与评定、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。
3.0.12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,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,建立维护技术档案。